《會計法》實施近30年以來取得顯著成效,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:
二、是會計工作日益受到重視,會計在經濟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社會普遍認可。
三、是會計隊伍的數量和整體素質不斷提升,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明顯提高。
四、是會計法制化進程明顯加快,基本實現會計工作有法可依。
同時,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,《會計法》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:一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法制觀念淡薄,隨意干預會計工作,指使、逼迫會計人員編造假賬。二是部分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薄弱,會計核算不規范,賬目混亂,會計信息失真現象比較嚴重;三是會計機構設置不健全,會計人員配備不合理,高層次、復合型會計人員匱乏。四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;五是《會計法》的有些規定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,亟待認真加以研究解決;六是會計工作涉及的新的領域,如政府會計、內部控制、會計信息化等無法可依、無章可循,工作開展難度大;七是《會計法》與《公司法》、《證券法》、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等存在競合性問題,且處罰標準不一致,削弱了《會計法》的威懾力;八是對違反《會計法》的處罰力度不夠。
解決上述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在總結《會計法》實施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,根據客觀實際的需要,結合會計工作的規律和特點,針對新情況、新問題,對《會計法》進行全面修訂,提高《會計法》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。
另外,當前會計工作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與1999年修訂《會計法》時相比,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。按照法定程序修改《會計法》,已經成為加強會計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。
這是因為:,全面深化改革,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,需要一部與之相適應的《會計法》。第二,《會計法》的規范內容偏窄,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。第三,《會計法》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通過進一步健全會計法制來解決。第四,會計改革發展中的一些新問題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。
與1999年《會計法》“大改”和1993年《會計法》“小改”相比,這次修改《會計法》應堅持以下幾點:,要適應簡政放權的要求,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助力。但是,放權并不代表政府職責的減少,相反意味著責任更加,重點更加明確。這就要求我們在修改《會計法》時,要加強對各類會計行政審批事項的戰略、規劃、政策、標準等制定與實施的規范,并賦予對各類會計行政審批事項的事中、事后監管權力。
第二,要從會計工作的實際出發,重點解決會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。對于那些被實踐證明是正確的規定,應當予以保留;對于不合理、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或被實踐證明已經過時的規定,必須做出修改;對于會計工作涉及的新的領域和內容,應當在法律層面加以規范和指導。《會計法》應當規范包括政府部門、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等所有單位和經濟組織的會計行為,以《會計法》的統一性和完整性。
第三,要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,提高《會計法》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。《會計法》的各項規定必須符合我國會計工作的實際,并滿足不同地區、不同部門、不同單位會計工作的需要。對于那些長期沒有修改、社會反映強烈、確實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條款,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。修法的過程應當有廣大會計人員的廣泛參與,以廣大會計人員的合理訴求、合法權益得到充分體現。
第四,要在我國會計工作實踐的基礎上,注重借鑒國際上的成功立法經驗。比如,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會計職業組織在會計界擁有專業影響力的經驗,按照機構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,研究如何更好地發揮會計行業協會、學會在管理會計事務中的作用。








